第13條主辦機關應於甄審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甄審會辦理與甄審有關之作業。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甄審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一人全程出席會議。工作小組成員有第九條或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辭職,未主動辭職者,主辦機關應予以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