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53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五章 其他軍事犯罪 第53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