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軍用武器或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