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毀壞軍用工廠、倉庫、船塢、橋樑、水陸通路、油料、糧秣或製造武器、彈藥之原料或其他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