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一、犯第十六條之罪。二、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三、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四、犯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五、犯第七十二條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前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