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
執行單位知悉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