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執行單位就歸屬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自行建立下列制度管理之:一、管理制度。二、技術移轉制度。三、會計及稽核制度。前項制度之建立,本部得進行評鑑,未通過評鑑前,研發成果暫先歸屬本部所有,並由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管理之。執行單位將歸屬於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委託智慧財產權專業管理機構或其他已建立前項制度之執行單位管理者,視為已建立前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