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執行單位應與其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事項: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報明其進入執行單位前既有或已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二、研發人員於研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出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之機密,負有保密義務。執行單位對於涉及一般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並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