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就歸屬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一般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一般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一般研發成果公告。
但依其性質不宜公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一般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執行單位辦理一般研發成果公告前,應先將一般研發成果完成計價,其計價應以計價當時之市場價值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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