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一般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般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創作人;由本部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予創作人及執行單位。其人員獎勵之分配方式、範圍、比率等事項,應由執行單位擬訂並報由本部核定。前項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人員之獎勵,以一般研發成果收入百分之四十為上限。創作人得參與一般研發成果之推廣、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創作人,包括一般研發成果創作之個人及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