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11條 法規: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1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一、實際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二、曾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實績。三、其他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有關之重要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