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使用氣體啟動者,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啟動用氣體容器能耐每平方公分二百五十公斤或25MPa之壓力。
二、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內容積應有一公升以上,其所儲存之二氧化碳重量在零點六公斤以上,且其充填比在一點五以上。
三、啟動用氣體容器之安全裝置及容器閥符合CNS一一一七六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以上者。
四、啟動用氣體容器不得兼供防護區域之自動關閉裝置使用。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88條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一章 滅火設備 › 第六節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第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