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條音響警報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手動或自動裝置動作後,應自動發出警報,且藥劑未全部放射前不得中斷。二、音響警報應有效報知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內所有人員。三、設於全區放射方式之音響警報裝置採用人語發音。但平時無人駐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