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5條裝設火警自動警報器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且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六○○平方公…
- 第66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包括左列設備:一、自動火警探測設備。二、手動報警機。三、報警標示燈。四、火警警鈴。五、火警受信機總機。…
- 第67條自動火警探測設備,應為符合左列規定型式之任一型:一、定溫型:裝置點溫度到達探測器定格溫度時,即行動作。該探測器之性能,應…
- 第68條探測器之有效探測範圍,應依左表規定:┌───┬──────┬───────────────────┐│││有效探測範圍(…
- 第69條探測器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動作用接點,應裝置於密封之容器內,不得與外面空氣接觸。二、氣溫降至攝氏零下十度時,其性能…
- 第70條探測器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裝置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二、設有排氣口時,應裝置於排氣口週圍一公尺範圍內。三…
- 第71條手動報警機應依左列規定:一、按鈕按下時,應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二、按鈕前應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但在八公斤靜指壓力下,…
- 第72條標示燈應依左列規定:一、用五瓦特或十瓦特之白熾燈泡,裝置於玻璃製造之紅色透明罩內。二、透明罩應為圓弧形,裝置後凸出牆面。
- 第73條火警警鈴應依左列規定:一、電源應為直流式。二、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應能即刻發出音響。三、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
- 第74條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鈴之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裝設於火警時人員避難通道內適當而明顯之位置。二、手動報警機高度…
- 第75條火警受信總機應依左列規定:一、應具有火警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二、火警發生時,應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三…
- 第76條火警受信總機之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裝置於值日室或警衛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二、應裝在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三、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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