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包括左列設備:一、自動火警探測設備。二、手動報警機。三、報警標示燈。四、火警警鈴。五、火警受信機總機。六、緊急電源。裝置於散發易燃性塵埃處所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具有防爆性能。裝置於散發易燃性飛絮或非導電性及非可燃性塵埃處所者,應具有防塵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