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鈴之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設於火警時人員避難通道內適當而明顯之位置。
二、手動報警機高度,離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並不得大於一‧五公尺。
三、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應在二公尺至二‧五公尺之間,但與手動報警機合併裝設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時,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應裝設在消火栓箱上方牆上。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4條
第74條
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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