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6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三章 消防栓設備 › 第三節 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第76條 火警受信總機之裝置位置,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裝置於值日室或警衛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二、應裝在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三、應垂直裝置,避免傾斜,其外殼並須接地。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至一‧八公尺之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