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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7條

火警自動警報器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一、採用電線配線者,應為耐熱六○○伏特塑膠絕緣電線,其線徑不得小於一‧二公厘,或採用同斷面積以上之絞線。
二、採用電纜者,應為通信用電纜。
三、纜、線連接時,應先絞合焊錫,再以膠布包纏。
四、除室外架空者外,纜、線應一律穿入金屬或硬質塑膠導線管內。
五、採用數個分區共同一公用線方式配線時,該公用線供應之分區數,不得超過七個。
六、導線管許可容納電線根數應依左表規定:┌──────┬──┬──┬─┬─┬─┬─┬─┬─┐│導管口徑││││││││││(公厘)││││││││││電或││││││││││線斷電線││││││││││線面根││││││││││徑積數│76│63│50│38│32│25│19│13│├──────┼──┼──┼─┼─┼─┼─┼─┼─┤│1.2公厘│160│105│74│45│33│18│12│7│├──────┼──┼──┼─┼─┼─┼─┼─┼─┤│1.6公厘│143│93│65│40│29│16│10│6│├──────┼──┼──┼─┼─┼─┼─┼─┼─┤│2.0公厘│117│76│53│32│24│13│8│4│├──────┼──┼──┼─┼─┼─┼─┼─┼─┤│5.5平方公厘│95│61│43│26│19│11│6│4│├──────┼──┼──┼─┼─┼─┼─┼─┼─┤│8平方公厘│56│36│25│15│11│6│4││└──────┴──┴──┴─┴─┴─┴─┴─┴─┘七、電線或電纜之斷面積,(包括包覆之絕緣物)不得大於導線管斷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八、配線應採用串接式,並應加設終端電阻,以便斷線發生時,可用通路試驗法由線機處測出。
九、前款終端電阻,得以環繞型接線代替。
十、埋設於屋外或有浸水之虞之配線,應採用電纜外套金屬管,並與電力線保持三十公分以上之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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