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火警警鈴應依左列規定:一、電源應為直流式。二、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應能即刻發出音響。三、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量,不得小於八十五貧(phon)。四、電鈴絕緣電阻在二○兆歐姆以上。五、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