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5條 法規: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5條 情報機關之人員蒐獲機關所屬人員涉及與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或利用之相關情資時,應立即送交依第三條第一項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不得隱匿、自行處理或告知涉嫌人及專責以外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