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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反爭取運用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報機關應立即將案件移送司(軍)法機關偵辦:一、無配合意願。
二、有逃亡或自裁之意圖。
三、隱瞞案情。
四、消極抗拒。
五、無具體成效。
情報機關依前項規定移送案件前,應將預備移送之對象及內容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前二項情形在主管機關尚未回覆同意前,情報機關對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出境申請,不得核准,並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逃亡,必要時得於通報主管機關後,函請司(軍)法機關依法採取出境管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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