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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情報機關對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實施反爭取運用,應檢附反爭取運用計畫書,函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辦理之。
前項反爭取運用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專案名稱。
二、案情。
三、有關人員之基本背景資料。
四、反爭取運用方式、途徑、期間。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於審定核可前,應報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並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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