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情報機關對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實施反爭取運用,應檢附反爭取運用計畫書,函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辦理之。前項反爭取運用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專案名稱。二、案情。三、有關人員之基本背景資料。四、反爭取運用方式、途徑、期間。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於審定核可前,應報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並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