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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情報機關得以儀器檢測方式,對違常人員進行監督與調查。
前項儀器檢測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有無受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情事。
二、有無涉及違反情報工作紀律或相關法令情事。
三、有無財務收支異常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情事。
四、其他與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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