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情報機關得以儀器檢測方式,對違常人員進行監督與調查。前項儀器檢測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有無受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情事。二、有無涉及違反情報工作紀律或相關法令情事。三、有無財務收支異常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情事。四、其他與情報工作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