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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採取之反制間諜工作,應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秘密方式為之。
情報機關發覺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其相關個人資料。
前項取得之資訊,非經各該情報機關以書面同意,不得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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