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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情報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反制間諜工作,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督察部門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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