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2條 法規: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反制間諜工作:指情報機關為防止所屬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遭到外國或敵對勢力之接觸、吸收或利用,所採取之監督、檢查、調查及反爭取運用等作為。二、違常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涉嫌被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反制間諜工作 違常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