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本細則依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公共關係室、圖書館、電子計算機中心、各學院、系、所、推廣教育訓練中心、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學生(員)總隊(以下簡稱各單位),分別掌理本校組織條例及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
各單位處理公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執行法令規定事項,應依業務職掌權責處理。
二、關於法案之草擬、修正應先送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請核定循序辦理。
三、對於上級機關公(發)布及函轉之法令應印送各單位查照。
四、對於主辦之各種會議,其討論事項涉及其他單位時,應通知其參加,並將會議紀錄陳核後,分送有關單位。
五、教職員奉派代表學校出席其他機關召集之會議,應先請示原則,會議決議如與指示原則不符,應即席聲明保留,返校請示後,再為答復,並將會議情形簽報。
第二章職掌
教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一、註冊組(一)招考新生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之報到、註冊事項。
(三)學生(員)之學籍管理及登記事項。
(四)學生(員)各項考試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五)學生(員)之成績核算、統計事項。
(六)學籍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之核發事項。
(七)學生(員)畢業論文及專題研究之處理事項。
(八)學生(員)畢(結)業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畢(結)業學生(員)之分發事項。
(十)學生學財之訂定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註冊業務事項。
二、課務組(一)本校學制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教育計畫、科目學分之協調及彙總事項。
(三)教育規章與校曆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四)課程開設、教學場所分配、學生選修管制等之協調及彙總事項。
(五)教學管制及考核事項。
(六)教學參觀、考察與見習計畫之協調及彙總事項。
(七)學生實習計畫之協調及彙總事項。
(八)教師之擬聘事項。
(九)教師鐘點費之核計事項。
(十)其他有關課務業務事項。
三、編譯出版組(一)編譯出版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本校出版品出版登記、發行等服務事項。
(三)有關警察學術性刊物之編譯、發行事項。
(四)出版書刊之保存、交流、建檔及分發事項。
(五)其他有關編譯出版業務事項。
四、教材設施組(一)教材設施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講義、參考資料之印製、保管及分發事項。
(三)教學輔助器材之蒐集、購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材設施業務事項。
學生事務處分設三組,其職掌如下:一、訓育組(一)訓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精神教育、心理輔導之策劃、督導及成效考核事項。
(三)學生(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導師制之推行及學生(員)個案輔導之策劃、成效考核事項。
(五)受理學生申訴案件並提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事項。
(六)訓育叢書、學生(員)手冊及有關表件之印製、分發、管理事項。
(七)警大月刊之編輯出刊事項。
(八)學生獎學金之審查及管理事項。
(九)籌辦各項慶典、紀念會活動事項。
(十)其他有關訓育業務事項。
二、教練組(一)有關軍訓、護理、體育、警技課程等訓練計畫之擬訂及考核事項。
(二)學生參加校外各種體育、警技競賽之集訓及輔導管理事項。
(三)學生入伍教育及預備軍官分科教育協調辦理事項。
(四)體育、警技教材之編印事項。
(五)運動器材之申購及管理事項。
(六)運動場所及靶場之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教練業務事項。
三、課外活動組(一)課外活動計畫之擬訂、執行、輔導及考核事項。
(二)社團之輔導、管理及考核事項。
(三)播音工作之輔導及考核事項。
(四)各種捐獻、救濟活動之策劃執行事項。
(五)校際參觀活動之策劃及接待事項。
(六)其他有關課外活動業務事項。
總務處分設三組及警衛隊,其職掌如下:一、庶務組(一)校地之規劃及校舍、眷舍之興建、修繕、管理、分配事項。
(二)財產及物品之購置事項。
(三)零用金、交通補助費之支付及報銷事項。
(四)水電、電訊設備之工具調配及養護事項。
(五)交通車輛調度、保險、檢驗、維護及油料之購發、報銷事項。
(六)司機之管理事項。
(七)校園環境整理、美化、清潔、衛生處理事項。
(八)慶典、集會之會場佈置及外賓司機接待事項。
(九)其他有關庶務業務事項。
二、經理組(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員工薪津、教師鐘點費之領發與所得稅、各項互助、貸款及保險之代扣繳事項。
(三)學生津貼、食米、公費及學員食米之領發、報銷事項。
(四)被服裝具製發、保管及武器彈藥之領發、保管事項。
(五)其他有關經理業務事項。
三、保管組(一)財產及物品之登記、收發、移轉、結算、維護、管理事項。
(二)財產之清點及增減編報事項。
(三)報廢財產之變賣處理事項。
(四)不動產登記、變更、所有權權狀保管及房屋、重要設備之火災保險事項。
(五)其他有關財產物品維護保管事項。
四、警衛隊(一)校門警衛及校園安全之維護事項。
(二)警衛隊員、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事項。
(三)技工、工友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福利事項。
(四)會客室之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衛事項。
秘書室分設二組,其職掌如下:一、機要組(一)機要文件之收發、擬辦及保管事項。
(二)重要工作報告及文電撰擬事項。
(三)校務會議及行政會議之議事管理事項。
(四)校史、校況之編撰事項。
(五)校長、副校長交辦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七)其他有關機要事項。
二、文書組(一)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印信典守、檔案管理事項。
(二)各單位公文處理情形之查詢、稽催及表報之統計事項。
(三)各單位代判公文之補陳閱事項。
(四)施政計畫、年終業務檢討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動事項。
(六)重要工作計畫執行進度之追蹤檢查事項。
(七)本校法令規章之蒐集及登錄事項。
(八)其他有關文書業務事項。
科學實驗室分設三組,其職掌如下:一、綜合組(一)科學器材之申購規劃事項。
(二)科學器材之管理、保養及維護事項。
(三)全校性活動之照相支援事項。
(四)其他有關科學實驗綜合業務事項。
二、生理化學組(一)生物、生理、化學、法醫等學科實驗之規劃與推動及鑑定事項。
(二)協助政府機關之生理、化學鑑定事項。
(三)其他有關生理、化學業務事項。
三、物理組(一)物理、痕跡、電氣、文書、照相、驗槍、指紋與心理測謊等學科實驗之規劃、推動及鑑定事項。
(二)協助政府機關之物理鑑定事項。
(三)其他有關物理業務事項。
公共關係室職掌如下:一、有關校政宣導事項。
二、有關新聞發布及記者聯繫事項。
三、中央各民意機關之協調聯繫及質詢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有關外賓接待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有關民眾陳情、請願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
六、畢(結)業校友通訊及服務事項。
七、畢業校友服務年限未滿離職,其在學費用之追繳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共關係及校友服務事項。
圖書館分設二組,其職掌如下:一、採編組(一)圖書資料規劃發展事項。
(二)圖書資料之採購、驗收、登錄及統計事項。
(三)圖書資料之分類編目及目錄編製事項。
(四)期刊之訂購、登錄、催缺、裝釘事項。
(五)各系所專業書刊採購、登錄、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採編事項。
二、閱覽組(一)圖書資料之閱覽服務事項。
(二)圖書之出借、歸還、查詢、預約服務事項。
(三)學術性公報之登錄及管理事項。
(四)圖書資料之諮詢、檢索、推廣及管理事項。
(五)圖書館館際合作事項。
(六)國內外政府出版品蒐集、登錄事項。
(七)縮影及視聽資料、教職員著作、博碩士論文之管理事項。
(八)圖書館之研究發展事項。
(九)校史館及世界警察博物館書刊、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陳列展示事項。
(十)特藏室典藏書刊、文物、資料之蒐集、登錄及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閱覽事項。
電子計算機中心分設三組,其職掌如下:一、系統支援組:有關各單位套裝軟體、硬體設備、網路之規劃、採購、管理及電腦教學、研究、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應用開發組:有關各單位各種應用軟體之開發、維護、電腦計之審查、資訊教育之推廣及應用等事項。
三、綜合業務組:有關本中心經費、合約、工作目標、進度之管制、設備、財產之管理及其他有關電腦綜合業務事項。
各學院、系、所職掌如下:一、本學院、系、所學術研究之規劃及實施事項。
二、本學院、系、所教師聘任、解聘之建議事項。
三、本學院、系、所科目學分與課程安排及設計事項。
四、本學院、系、所教學內容、方法之研討改進事項。
五、本學院、系、所學生課業之輔導、見習與實習之規劃及協調實施事項。
六、本學院、系、所相關活動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七、本學院、系、所教學參觀、考察與見習計畫之擬辦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各學院、系、所業務事項。
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職掌如下:一、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與深造教育有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有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三、學員生活教育之配合輔導事項。
四、學員文康、課外活動之規劃及實施事項。
五、其他有關推廣教育訓練事項。
醫務室職掌如下:一、教職員工、學生(員)之醫療、保健及防疫事項。
二、教職員工、學生(員)之健康指導及檢查事項。
三、藥品醫療器材之保管事項。
四、其他有關醫務事項。
人事室職掌如下:一、組織編制員額之規劃事項。
二、教職員任免、遷調、晉升及資格審查之擬辦事項。
三、教師解聘、停聘及資格審查之擬辦事項。
四、教職員勳獎章之請領、考績(成)及其他獎懲案件之辦理事項。
五、教職員待遇、互助、福利、退休、資遣、撫卹與保險等擬辦及審查事項。
六、教職員訓練、進修、考察等有關事項。
七、教職員之差假、勤惰之管理及教職員(工)出國探親、觀光案件之審核事項。
八、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人事資料之建立、管理及有關證件之核發事項。
十、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新進教職員工之身家調查資料處理事項。
十三、校園政風之端正及貪瀆不法之預防事項。
十四、違法失職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十六、校園安全防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會計室職掌如下:一、概(預)算、分配預算、追加(減)預算與決算之籌劃、彙編及報核事項。
二、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事項。
三、歲入、歲出各項會計簿籍與記帳憑證之登錄、編製及保管事項。
四、歲入、歲出各項會計報告之編製、報核及送審事項。
五、各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之審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案件之會同監辦事項。
七、各項資產、負債科目收支之審核及處理事項。
八、財務收支之內部審核事項。
九、經費流用、歲出應付款與預備金動支之審核及申報事項。
十、專案動支經費與行政院統籌科目經費之審核及申報事項。
十一、歲入、歲出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績效報告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會計人員之遷調、訓練、考核及獎懲之報核事項。
十三、兼辦統計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學生(員)總隊分設一至三大隊,其職掌如下:一、學生(員)軍訓之實施及考核事項。
二、學生(員)生活輔導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學生(員)實習幹部之輔導及考核事項。
四、學生(員)精神教育之配合實施及考核事項。
五、學生(員)文康及課外活動之配合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學生(員)軍訓及生活輔導事項。
本校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評)議等事項;其組成方式如下:一、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副校長、教務長及校長指定之教授組織之。
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院長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
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系(所)主管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
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就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遴聘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服其他決定之申訴事項;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專任教師中具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素養者遴選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評議有關學生申訴案件;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校除設前三條委員會外,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職掌各依其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第三章權責劃分
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教育方針之核定事項。
二、施政計畫及預算之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法令規章之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事項。
五、對外契約之簽訂事項。
六、指揮監督與考核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七、教師聘任、解聘之核定事項。
八、警監(簡任)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及警正(薦任)以下人員任免、遷調之核定事項。
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之核定事項。
十、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一、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十二、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三、其他重大公務之處理事項。
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二、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文稿之核閱及公文代判事項。
四、相關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五、校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一、校務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督導策進事項。
三、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檔案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研究發展業務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相關會議之主持及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一、本單位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單位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之核定事項。
四、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本單位人員工作分配、指導、監督事項。
六、本單位人員勤惰考核及請假二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本單位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八、對主管業務法令疑義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研究生學習研究,並得依教學之需要擔任校內其他工作。
大隊長、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一、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編製或審核事項。
二、勤務、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三、文稿之初核或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技正、秘書、編審、中隊長、訓導、組員、技士、區隊長、辦事員、警衛隊長、警衛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本校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四章會議
本校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隊職官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
校長為主席,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討論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
前項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各代表產生方式及比例另定之。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
校長為主席,每二星期舉行一次,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本校得視需要召開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各院、系(所)務會議等相關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前項各種會議,涉及學生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時,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之。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