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學生(員)總隊分設一至三大隊,其職掌如下:一、學生(員)軍訓之實施及考核事項。二、學生(員)生活輔導之執行及考核事項。三、學生(員)實習幹部之輔導及考核事項。四、學生(員)精神教育之配合實施及考核事項。五、學生(員)文康及課外活動之配合輔導事項。六、其他有關學生(員)軍訓及生活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