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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本校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評)議等事項;其組成方式如下:一、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副校長、教務長及校長指定之教授組織之。
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院長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
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系(所)主管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
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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