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職掌如下:一、現職警察人員在職訓練、進修與深造教育有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二、代訓民間公共安全人員、培訓民間警力有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三、學員生活教育之配合輔導事項。四、學員文康、課外活動之規劃及實施事項。五、其他有關推廣教育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