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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學生事務處分設三組,其職掌如下:一、訓育組(一)訓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學生(員)精神教育、心理輔導之策劃、督導及成效考核事項。
(三)學生(員)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導師制之推行及學生(員)個案輔導之策劃、成效考核事項。
(五)受理學生申訴案件並提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事項。
(六)訓育叢書、學生(員)手冊及有關表件之印製、分發、管理事項。
(七)警大月刊之編輯出刊事項。
(八)學生獎學金之審查及管理事項。
(九)籌辦各項慶典、紀念會活動事項。
(十)其他有關訓育業務事項。
二、教練組(一)有關軍訓、護理、體育、警技課程等訓練計畫之擬訂及考核事項。
(二)學生參加校外各種體育、警技競賽之集訓及輔導管理事項。
(三)學生入伍教育及預備軍官分科教育協調辦理事項。
(四)體育、警技教材之編印事項。
(五)運動器材之申購及管理事項。
(六)運動場所及靶場之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教練業務事項。
三、課外活動組(一)課外活動計畫之擬訂、執行、輔導及考核事項。
(二)社團之輔導、管理及考核事項。
(三)播音工作之輔導及考核事項。
(四)各種捐獻、救濟活動之策劃執行事項。
(五)校際參觀活動之策劃及接待事項。
(六)其他有關課外活動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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