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大隊長、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一、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編製或審核事項。二、勤務、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三、文稿之初核或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