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留言罵人會被告嗎?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界線
在臉書、PTT、LINE 群組罵人或爆料,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本文說明兩罪的差別、「公然」的意思、誹謗的真實抗辯與合理查證、憲法法庭判決對公然侮辱罪的限縮,以及告訴期間與民事賠償。
本文重點
- 公然侮辱是抽象的謾罵;誹謗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
- 「公然」指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網路公開留言、人數多的群組都可能符合。
- 能證明為真實的誹謗言論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除外。
- 兩罪都是告訴乃論,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
網路發言很方便,但一時情緒的留言,可能讓自己成為被告。妨害名譽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數量相當多,了解公然侮辱與誹謗的界線,是網路時代的必備常識。
一、公然侮辱罪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是以抽象的言語或舉動,對他人表示輕蔑,例如以髒話辱罵。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對公然侮辱罪做了限縮:在合憲的前提下,只有當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且依個案情境,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經權衡後足認對他人名譽的損害明顯大於言論價值時,才構成本罪。因此,一時情緒性的偶發謾罵,不一定都會被論罪,但這不代表罵人沒有風險。
二、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與公然侮辱的差別在於:誹謗是指摘或傳述具體的事實,例如「某某老闆欠薪不發」、「某某醫生收紅包」。以文字、圖畫散布(例如網路貼文)的,屬於加重誹謗。
真實抗辯: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的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合理查證: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對此再做補充,強調表意人對其言論的事實基礎應盡合理查證義務。
三、哪些言論不罰?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的利益者。
-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例如對餐廳的消費體驗發表評論,只要是基於事實的適當評論,通常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的範圍。
四、什麼是「公然」?
「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網路上:
- 公開的臉書貼文、論壇文章、Google 評論:通常符合公然。
- LINE 群組、臉書社團:視成員人數與性質判斷,人數多的群組可能符合。
- 一對一私訊:通常不符合公然,但仍可能涉及其他責任。
轉貼、分享他人的誹謗內容,也可能構成「傳述」,不是只有原作者才有責任。
五、告訴乃論與告訴期間
依刑法第314條,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自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被害人如果想提告,要儘快保存證據:
- 截圖時要包含發文者帳號、日期時間、網址。
- 可以請公證人或透過網頁存證服務保全證據,避免對方刪文。
六、民事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被害人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不過依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法院不得命加害人登報道歉,回復名譽的方式改以判決書刊登等其他方式為之。
結語
罵人髒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爆料具體事實可能構成誹謗。發言前先想想:內容是不是事實、有沒有查證、和公共利益有沒有關係。被罵或被誹謗時,記得保存證據並注意 6 個月的告訴期間。
常見問題
在 Google 評論給負評會被告誹謗嗎?
依真實消費經驗發表的適當評論,通常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評論;但捏造事實或使用侮辱性字眼,仍可能有法律責任。
匿名發文就不會被找到嗎?
不一定。偵查機關可以依法向平台調取註冊資料與 IP 紀錄追查發文者。
被告誹謗可以和解嗎?
可以。誹謗罪是告訴乃論,雙方和解後告訴人撤回告訴,案件就會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