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台灣法律知識通編輯部閱讀約 3 分鐘

遇到警察臨檢盤查,一定要出示身分證嗎?你的權利與義務

路上被警察攔下來要求出示證件,可以拒絕嗎?可以被帶回警局嗎?本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說明警察查證身分的要件、可以採取的措施、帶回勤務處所最多 3 小時,以及當場表示異議的方式。

本文重點

  • 警察查證身分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要件,不能任意盤查。
  • 警察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 無法查證身分時才能帶往勤務處所,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 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或程序有意見,可以當場表示異議。
文章目錄
  1. 一、臨檢的憲法界線:釋字第 535 號
  2. 二、警察什麼時候可以查證身分?
  3. 三、警察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4. 四、開車被攔停
  5. 五、你的權利
  6. 六、你的義務
  7. 結語

走在路上或開車時被警察攔下來,很多人不確定自己該配合到什麼程度。警察的盤查權力有法律依據,也有界線;民眾配合的同時,也有權利保護自己。

一、臨檢的憲法界線:釋字第 535 號

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指出,臨檢實施的手段涉及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必須依法為之,對於人的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並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是依此制定的。

二、警察什麼時候可以查證身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6條(條文即時取自本站資料庫)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整理: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對下列的人查證身分:

  1.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對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犯罪知情者。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具體危害,有查證身分必要者。
  4.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的處所者。
  5.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的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 行經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看起來可疑」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基礎,而不是單憑外表或主觀感覺。

三、警察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察為查證身分,可以:

  1.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帶回警局的限制:依前述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才得將該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四、開車被攔停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取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檢查引擎及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的特徵、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的檢定。

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警察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酒測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酒駕刑責與罰則。

五、你的權利

  • 要求警察表明身分: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未依規定表明身分者,民眾得拒絕之。
  • 當場表示異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 事後救濟:對警察的處分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違法行使職權致受損害者,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六、你的義務

在符合法定要件的盤查中,民眾應配合說明身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可能被處罰。

建議的應對方式:

  1. 保持冷靜、有禮貌,確認對方是警察並詢問盤查事由。
  2. 說明身分或出示證件。
  3. 認為程序有問題,當場表示異議並要求記錄,而不是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
  4. 可以用手機錄影保存過程(不妨礙執行職務為原則)。

結語

警察查證身分有法定要件與程序,民眾有配合的義務,也有要求表明身分、當場異議與事後救濟的權利。了解規則,才能在保護自己的同時,避免不必要的衝突。

常見問題

沒帶身分證出門會被處罰嗎?

法律沒有規定國民必須隨身攜帶身分證。盤查時可以口頭說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供警察查證。

警察可以翻我的包包嗎?

只有在有明顯事實足認攜帶足以傷害生命或身體之物,或符合刑事訴訟法搜索的要件時,才可以檢查或搜索。

被帶回警局查證可以通知家人嗎?

可以。依法警察應通知你指定的親友或律師,且自攔停起不得超過 3 小時。

本文引用的法條

相關搜尋

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整理(2026/11/06 更新),不構成法律意見。文中條文即時取自本站資料庫(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正式內容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延伸閱讀

全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