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309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分則 ›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