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與契約

借錢不還怎麼辦?借貸、利息與遲延

借錢在法律上是「消費借貸」,借用人應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約定利率有法定上限,未約定利率時適用法定利率;債務人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可以請求遲延利息。

重點整理

  • 保留借據、轉帳紀錄、對話訊息等證據。
  • 可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相關法條(6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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