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與契約
簽了本票會怎樣?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重點整理
- 不要隨意簽發空白本票。
- 對本票債權有爭執時,發票人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相關法條(3 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