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與契約
當保證人要負什麼責任?
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負代為履行的責任。保證人原則上有先訴抗辯權,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但在某些情形會喪失這項權利。
重點整理
- 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相關法條(4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