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與契約

訂金、定金與違約金的規定

訂約時交付定金,推定契約成立;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一方而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時,法院可以酌減。

重點整理

  • 違約金分為懲罰性與損害賠償預定性兩種。

相關法條(5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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