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與契約

送出去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嗎?贈與的撤銷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撤銷其贈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而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或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

重點整理

  • 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得任意撤銷。

相關法條(4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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