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的法律定義

5 部法規
  1. 失蹤: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向我國或駐在國(地區)警政機關申報,仍生死不明達三個月以上。
  2. 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人口。
  3. 失蹤: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搜尋終止時,航空器殘骸仍未發現者。
  4. 失蹤: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搜尋終止時,人員或船舶殘骸仍未發現者。
  5. 失蹤:指運安會認定之搜尋終止時,超輕型載具殘骸仍未發現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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