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損害」的法律定義
4 部法規-
實質損害:指航空器蒙受損害或其結構變異,致損及該航空器之結構強度、性能或飛航特性,而通常須經大修或更換受損之組件者。
但屬下列之損害不在此限:發動機之故障或受損,而其損害僅限於多發動機航空器之單具發動機(包括其整流罩或附件);螺旋槳、翼尖、天線、感測器、導流片、輪胎、煞車、輪軸、機體整流罩、面板、起落架艙門、擋風玻璃、航空器蒙皮(如航空器表面小凹陷、穿孔者);或對旋翼葉片、尾旋翼葉片、起落架等之輕微受損,以及由冰雹或鳥擊造成之輕微損害(包括雷達罩上之穿孔)。 -
實質損害:水路基礎設施、船舶全損,或其損害造成:
(一)嚴重影響水路基礎設施或船舶結構完整性、性能或操作特性者。
(二)需經大修或更換主要零組件者。 -
實質損害:指超輕型載具損壞無法修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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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損害:指遙控無人機損壞無法修復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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