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的法律定義

5 部法規
  1. 傷害:指人員處於航空器內、直接觸及航空器之任何部分或直接暴露於航空器所造成或引發之氣流中,且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他人入侵、或因偷渡藏匿於非乘客及組員乘坐區域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傷後七日之內須住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二)骨折。
    但不包括手指、足趾及鼻等之骨折。
    (三)撕裂傷導致嚴重之出血或神經、肌肉或筋腱之損害者。
    (四)任何內臟器官之傷害者。
    (五)二級或三級之灼傷,或全身皮膚有百分之五以上之灼傷者。
    (六)證實曾暴露於感染物質或具傷害力之輻射下者。
  2. 傷害:指人員於船舶運作中,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他人入侵、或因偷渡藏匿於非乘客及船員乘坐區域致受傷失能後,七天內無法正常活動超過七十二小時。
  3. 傷害:指人員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或他人入侵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骨折。
    但不包括手指、拇指或腳趾之骨折。
    (二)造成截肢者。
    (三)造成肩部、臀部、膝蓋或脊椎脫臼者。
    (四)造成單眼或雙眼暫時性或永久性失去視力者。
    (五)化學物品或熱金屬灼傷,或任何穿透性傷害,造成單眼或雙眼傷害者。
    (六)造成體溫過低或熱性病者。
    (七)受傷人員需要搶救者。
    (八)須住院治療二十四小時以上者。
    (九)直接導致喪失意識者。
    (十)因吸入、攝入或經由皮膚吸收某種物質,導致急性疾病需要醫療者。
  4. 傷害:指人員處於航空器之內或直接觸及航空器之任何部位,且非因自然因素、自身行為、他人入侵所致,須連續住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5. 傷害:指受傷後七日之內須住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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