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指出產國出具或核簽之許可製造及得在該國自由販售之證明文件。
  2. 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係指由輸入醫療器材產製國最高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內容載明製造廠名稱、廠址與醫療器材之名稱、規格型號、製造情形及核准在其本國販賣實況;如該醫療器材經確認係產製國最高衛生單位未列管者,得由當地衛生機關或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出具。
  3. 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係指出產國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製造及准在該國自由販賣之證明文件正本,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非中文或英文者,應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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