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醫放射性藥品」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核醫放射性藥品:指符合本法第六條所稱藥品之定義,並係以具有放射活度之物質使用於人體內,經體內分佈之後,可被用來診斷、監測、治療、緩解疾病或具其他醫療效能之藥品。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核醫放射性藥品」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