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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核」開頭
核醫放射性藥品
「核醫放射性藥品」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4條
核醫放射性藥品
:指符合本法
第六條
所稱藥品之定義,並係以具有放射活度之物質使用於人體內,經體內分佈之後,可被用來診斷、監測、治療、緩解疾病或具其他醫療效能之藥品。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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