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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7條 水路調查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之規劃及執行。二、重大水路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調查報告及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三、重大水路事故調查案件之管理及整合。四、重大水路事故調查證物之蒐集、保管及研究。…
  2.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條 …依運輸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適用於重大水路事故調查。
  3.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水路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重大水路事故。二、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水面或水中,具動力之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但下列船舶不適…
  4.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境外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得邀請事故船舶所有人、營運人、船舶設計者、船舶製造者、船舶入級之船級協會或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人員組成團隊,參…
  5.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本法第六條之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營運人、船長或小船駕駛、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科技部、教育部及行…
  6.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6條 運安會應依通報內容及先遣小組蒐集之資料,認定通報事件是否為重大水路事故,必要時並得組成審查會對認定之爭議進行審查。
  7.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9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巡署、內政部、國防部、科技部、教育部及農委會,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
  8.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0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或海巡署應於不影響法定職務情形下,提供調查指揮中心作業及船舶殘骸暫存所需場地、通信及辦公設備。運安會得協請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及各…
  9.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船舶營運人或船長應儘速於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下載航行資料紀錄器資料,確保相關資料完整。
  10.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3條 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為防止發生二次延伸災害,專案調查小組得要求經濟部、交通部及國防部提供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圖、標示資料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圖表。
  11.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4條 …者,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構)與運安會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意對重大水路事故之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一、殘骸受到二度破壞。二、發生二次災害。三、一般民眾受到傷害。四、環境污染。五、港區或航道無法運作。
  12.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報實質利害關係國。
  13.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9條 …應儘速將船舶、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重大水路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14. 行政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3條 本國籍船舶發生之重大水路事故由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主導調查者,相關機關(構)應於收到運安會轉發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安全改善建議九十日內,告知運安會已採取或考慮採取之改善措施,有窒礙難行之處,亦應敘明理由。為改善水路安全,運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