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四章 重大水路事故現場處理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構)與運安會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意對重大水路事故之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一、殘骸受到二度破壞。二、發生二次災害。三、一般民眾受到傷害。四、環境污染。五、港區或航道無法運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