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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條先遣小組及專案調查小組人員應持運安會核發之調查識別證進入事故現場、殘骸搜尋區、存放區、重建區、調查指揮中心、港區等與事故…
- 第9條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營運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巡署、內…
- 第10條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或海巡署應於不影響法定職務情形下…
- 第11條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船舶營運人或船長應儘速於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下載航行資料紀錄器資料,確保相關…
- 第12條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地方政府或其他運安會認為適當且受委託之民間業者於調查期間,得按專案調查小組要求採取空…
- 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構)與運安會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意對重大水路事故之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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