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4條 法規: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二章 重大水路事故通報 第4條 本法第六條之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發生後,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營運人、船長或小船駕駛、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事故現場管理機關、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航港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海巡署)、科技部、教育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以電話將重大水路事故或疑似重大水路事故之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另填具重大水路事故通報表,以電傳方式傳至運安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