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第七章 調查報告審議及改善建議 第23條 本國籍船舶發生之重大水路事故由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主導調查者,相關機關(構)應於收到運安會轉發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安全改善建議九十日內,告知運安會已採取或考慮採取之改善措施,有窒礙難行之處,亦應敘明理由。為改善水路安全,運安會得參考前項他國事故調查機關之事故調查報告,對政府有關機關提出改善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